第一(yi)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經濟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16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省市執行文件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di)二(er)條 本細(xi)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u)域內建設(she)工程招(zhao)標控制價的(de)備查及投訴處理(li)的(de)管(guan)理(li)。
本細(xi)則(ze)所稱招(zhao)標控制(zhi)價(jia)(jia)是指招(zhao)標人根據國家(jia)或(huo)省(sheng)級、行業建(jian)設主管部門頒發的(de)(de)有關(guan)計價(jia)(jia)依(yi)據和(he)辦法,以及(ji)擬定的(de)(de)招(zhao)標文件和(he)招(zhao)標工程量(liang)清單,結合(he)工程具體情況編制(zhi)的(de)(de)招(zhao)標工程的(de)(de)最高投(tou)標限價(jia)(jia)。
第三條 南京市(shi)建設(she)(she)工(gong)程造(zao)價管理(li)處(chu)(以(yi)下(xia)簡稱“市(shi)造(zao)價處(chu)”)負責本(ben)市(shi)建設(she)(she)工(gong)程招標控(kong)制(zhi)價的(de)備(bei)查及投(tou)訴(su)處(chu)理(li)。江寧、浦口、六合(he)、高淳(chun)、溧水(shui)區造(zao)價管理(li)機(ji)構負責該區行(xing)政區域(yu)內建設(she)(she)工(gong)程招標控(kong)制(zhi)價的(de)備(bei)查及投(tou)訴(su)處(chu)理(li),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zhao)本(ben)細則執行(xing)。
第四條 招標人應在發(fa)布招標文件時(shi)公(gong)布招標控(kong)(kong)制(zhi)價(jia),同時(shi)應將(jiang)招標控(kong)(kong)制(zhi)價(jia)及有關(guan)資料報送工程(cheng)所(suo)在地工程(cheng)造價(jia)管理(li)機構備(bei)查(cha)。
第五條 市造(zao)價處(chu)辦理招標控制價備查的程序:
(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南京市工程造價信息(xi)網”()“招標控(kong)(kong)制價備(bei)查(cha)”模塊(kuai)的相應入口登錄,填寫“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kong)(kong)制價備(bei)查(cha)申(shen)報單(dan)”中相關信息,檢查(cha)無誤后點(dian)擊“申(shen)報”,申(shen)報成功后系統(tong)自動生成《備(bei)查(cha)備(bei)案表(biao)》,打印表(biao)格。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公布招標控制價后的3天內,攜帶以下資料到市造價處計價管理科辦理備查:
1、《備查備案(an)表》(蓋章(zhang));
2、招標文(wen)件(jian)封面(蓋(gai)章);
3、招標工程量(liang)清單扉頁(蓋章(zhang));
4、招標(biao)控制價扉(fei)頁(ye)(蓋章);
5、電(dian)子光盤,包括:招標文件、答(da)疑或澄清文件、工程(cheng)量清單、招標控制價(jia)成果文件(含綜合單價(jia)分(fen)析(xi)表等(deng)清單的組(zu)成)。
(三)對所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計價管理科辦理人員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查收件單》,將所提交的資料存檔;對所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即一次性告知提交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投標人經復核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第七(qi)條(tiao) 投(tou)(tou)訴人投(tou)(tou)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he)法(fa)定代(dai)表人或其委托人簽(qian)名的(de)書面投(tou)(tou)訴書。投(tou)(tou)訴書應包括(kuo)下列內容:
(一)投訴(su)人與(yu)被投訴(su)人的名稱、地(di)址及有效(xiao)聯系方式(shi);
(二)投訴的招標(biao)工程名稱、具體事(shi)項及理由;
(三(san))投訴依(yi)據(ju)及有關證明資料;
(四(si))相關(guan)的請求及(ji)主(zhu)張。
第八條 市造價處辦理(li)招標控(kong)制價投訴處理(li)的程序:
(一)投訴人持書面投訴書到市造價處綜合科,由綜合科專人負責接待,接受投訴書后,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收件單》(附件1)。
(二)綜合科受理后于當日將投訴材料移交計價管理科負責人,計價管理科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受理意見書》(附件2),并在結束審查后1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的招投標監督機構。
對投(tou)訴人不是所投(tou)訴招標工程招標文(wen)件的收(shou)受人、投(tou)訴書提(ti)交時間和內(nei)容不符合規定、投(tou)訴事項(xiang)已進入行政(zheng)復議或行政(zheng)訴訟程序(xu)的投(tou)訴,不予受理(li)。
(三)投(tou)(tou)訴受理(li)后,計價管理(li)科負責人指(zhi)定相關(guan)(guan)人員組(zu)成投(tou)(tou)訴處(chu)理(li)小(xiao)組(zu),對(dui)該工(gong)程(cheng)招標控制價立(li)即進行復(fu)查。對(dui)于情況復(fu)雜的(de)工(gong)程(cheng),報分(fen)管領導(dao)批(pi)準后可聘請相關(guan)(guan)專家(jia)參(can)與(yu)(yu),與(yu)(yu)該工(gong)程(cheng)有關(guan)(guan)的(de)專家(jia)應當回(hui)避。
(四)投(tou)(tou)訴(su)處理(li)小組(zu)應(ying)組(zu)織投(tou)(tou)訴(su)人(ren)(ren)、被投(tou)(tou)訴(su)人(ren)(ren)或(huo)其委托的招標控制(zhi)價(jia)編制(zhi)人(ren)(ren)等單位人(ren)(ren)員(yuan)到場,對(dui)(dui)投(tou)(tou)訴(su)問題逐一核對(dui)(dui),做(zuo)好會(hui)議(yi)簽到和會(hui)議(yi)記錄(lu)。各方當事人(ren)(ren)應(ying)當予以配(pei)合,并應(ying)保證(zheng)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五)投訴處理小組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報處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復查結束后,應作出書面結論,經處領導批準后,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的招投標監督機構。
(六(liu))計(ji)價(jia)管理科(ke)招標控制價(jia)備(bei)查人員負責對投訴及(ji)處理的所有資(zi)料進行整理存檔。
第九條 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第(di)十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并將修改后的招標控制價報送市造價處重新辦理備查。
第十一條 市造價處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條件、職業行為、成果質量的監督,每季度選取部分已備查的招標控制價進行質量抽查,對抽查情況在《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質量抽查記錄表》(附件3)中予以記錄,并將抽查情況在網上進行通報。
第十(shi)二條 招標控制價(jia)出現以下情(qing)況的,將作為不良行為記(ji)錄記(ji)入工程造價(jia)咨詢企業(ye)及工程造價(jia)執(從)業(ye)人員的信用檔案(an):
(一(yi))在(zai)質量抽查中(zhong)發(fa)(fa)現招標控(kong)制(zhi)價未(wei)按要求編制(zhi),違(wei)反國家、省(sheng)、市及(ji)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a)(fa)的(de)(de)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的(de)(de);
(二)被投訴的招標控制價,經復查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的。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you)南京市(shi)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負責解釋(shi)。
第(di)十(shi)四條 本細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南京市(shi)建設工(gong)程(cheng)招標控制(zhi)價投(tou)訴收(shou)件單
2.南京市建設(she)工程招標控制價投(tou)訴受理意(yi)見書
3.南京市建(jian)設(she)工程招標(biao)控制價質(zhi)量抽查記錄表
南京(jing)市建設工程(cheng)造價管理處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