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一)工(gong)程建(jian)設勘察、規劃(hua)、設計、施(shi)工(gong)(包括(kuo)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yong)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jian)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quan)、衛生和環境(jing)保護的技術要求(qiu);
(三)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制圖方法;
(四)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de)試驗(yan)、檢(jian)驗(yan)和評定等方(fang)法;
(五)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qiu);
(六)其他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biao)準(zhun)屬(shu)于強(qiang)制(zhi)性(xing)標(biao)準(zhun):
(一(yi))工程建設(she)勘察、規劃、設(she)計、施工(包(bao)括安裝)及(ji)驗收等行(xing)業(ye)專用(yong)的(de)綜(zong)合性標準和重要的(de)行(xing)業(ye)專用(yong)的(de)質(zhi)量標準;
(二)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de)有關(guan)安全、衛生和環(huan)境保(bao)護的(de)標(biao)準(zhun);
(三)工(gong)程建設重要的(de)行業專(zhuan)用的(de)術語、符號(hao)、代號(hao)、量與單位(wei)和(he)制圖方(fang)法(fa)標準;
(四)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jian)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zhun);
(五)工程建設(she)重要的行(xing)業(ye)專用的信(xin)息技術(shu)標準;
(六(liu))行業需要控制的其(qi)他工程建設標準(zhun)(zhun)。 強制性標準(zhun)(zhun)以外(wai)的標準(zhun)(zhun)是(shi)推薦(jian)性標準(zhun)(zhun)。
第四條 國(guo)務院有關行政主(zhu)管(guan)部(bu)門根據《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guo)標準(zhun)化(hua)法》和(he)國(guo)務院工(gong)程建(jian)設行政主(zhu)管(guan)部(bu)門確定(ding)的行業(ye)標準(zhun)管(guan)理范圍(wei),履行行業(ye)標準(zhun)的管(guan)理職責。
第五條 行(xing)業(ye)標準的(de)計劃(hua)根(gen)據(ju)國(guo)(guo)務(wu)院(yuan)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的(de)統一部(bu)(bu)(bu)(bu)署由國(guo)(guo)務(wu)院(yuan)有關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組(zu)織(zhi)編(bian)制和(he)下達(da),并(bing)報國(guo)(guo)務(wu)院(yuan)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備案。 與兩個以上國(guo)(guo)務(wu)院(yuan)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有關的(de)行(xing)業(ye)標準,其(qi)主(zhu)(zhu)(zhu)(zhu)編(bian)部(bu)(bu)(bu)(bu)門(men)(men)由相關的(de)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協(xie)商確(que)(que)定或(huo)由國(guo)(guo)務(wu)院(yuan)工(gong)程(cheng)建(jian)設行(xing)政主(zhu)(zhu)(zhu)(zhu)管部(bu)(bu)(bu)(bu)門(men)(men)協(xie)調(diao)確(que)(que)定,其(qi)計劃(hua)由被確(que)(que)定的(de)主(zhu)(zhu)(zhu)(zhu)編(bian)部(bu)(bu)(bu)(bu)門(men)(men)下達(da)。
第六條 行業標準不得與(yu)國家標準相(xiang)抵觸。有(you)關(guan)行業標準之間應(ying)當(dang)協(xie)調(diao)、統一、避免重復。
第七(qi)條 制(zhi)訂、修(xiu)訂行(xing)業標準的工(gong)作(zuo)程序,可以按準備、征(zheng)求意(yi)見(jian)、送審(shen)和報(bao)批四個階段進行(xing)。
第八條 行業(ye)標準的編寫(xie)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xie)的統一規定。
第九條(tiao) 行(xing)業(ye)標(biao)準由國務院有關行(xing)政主管部(bu)門審批(pi)、編號(hao)和(he)發(fa)(fa)布(bu)。其中,兩個(ge)以上(shang)部(bu)門共(gong)同(tong)制訂的(de)行(xing)業(ye)標(biao)準,由有關的(de)行(xing)政主管部(bu)門聯(lian)合審批(pi)、發(fa)(fa)布(bu),并由其主編部(bu)門負責(ze)編號(hao)。
第十條 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并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準。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該標準的批準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復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五年復審一次,復審結果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批條準標準的年號組成,并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發布后,應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標準的批準部門負責組織出版,并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行業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范圍,并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行業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工程建設專業標準規范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